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发布日期:2020-05-19 04:18:21 作者:admin 浏览量:1次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自然人)之间转让股份,所签的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入股东名册。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是股东的权利,由他们签署的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怎么写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相互协商,就股权转让达成了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总计10,000元人民币)并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第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接替甲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一份,并提交给营业管理部门。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

股东出资不到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东出资不足包括:公司成立时没有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未进行全额出资或者撤资的股东。转让资金不足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和方法:无效性和有效性。无效理论认为,如果股东的资本不足,则股权转让合同应视为无效。原始收购股权是向公司注资的必要条件。认购者只有在履行其支付股份的义务后才能获得股东身份并获得股权。股东的出资不足意味着他们实际上没有资格成为股东,也没有享有权益,因此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是无效的。有效性理论认为,在实行资本认购制度的公司中,成立公司后,认购人只要实际交付了部分出资并有义务按照约定全部出资,便成为股东。投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其股权转让应视为有效。没有资金的股东转让股权当然不是无效的。首先,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股权,应确定该人是公司章程中所列的股东还是股东名册,而不是根据合同是否已出资。其次,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该法律对没有出资足够资本以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而不是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作出虚假的出资,而不能以货币出资或不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虚假资金金额的5%或15%以上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撤资。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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