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允许转让股权

发布日期:2020-05-19 09:44:51 作者:admin 浏览量:1次

股东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如果同意在禁售期内执行变更登记程序,则不能执行。禁售期届满后,才可以变更注册程序,在禁售期股东如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转让人的股东仍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获得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的批准。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做出回应,则视为已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应视为已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自的购买比例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优先购买权按照转让时的出资额行使。

如果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根据本条法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并且公司章程中有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没有规定,则超过一半的股东必须同意,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都表示了自己的事实,并同意他们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由该主体正确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不一定总能履行,违反合同的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但可能无法履行。

是否可以实现取决于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程序有任何特殊规定。如果没有,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获得其他多数股东的批准。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未做出回应,则视为已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应视为已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自的购买比例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优先购买权按照转让时的出资额行使。

就《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而言,对于其他股东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则应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如果应该购买,如果没有购买,则视为已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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